永春县于1949年8月23日解放,建立起人民政权,县人民政府内设司法科,负责永春县的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事务。1952年12月30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成立永春县人民法院,法院内设秘书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等。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政法机关被严重冲击。1967年1月永春县人民法院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8月,永春县成立革命委员会,刑事审判权由县革命委员会政治处人民保卫组行使,民事纠纷由县革命委员会民政组下设民事组进行调处。1972年10月15日,恢复法院建制,逐步开展审判业务。
2020年6月,永春法院完成内设机构改革,现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与生态庭、执行局、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政治部、督察室以及综合办公室九个职能部门,并设有桃城、石鼓、达埔、蓬壶、下洋五个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