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永春县财政局关于批复2016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永财决〔2017〕1号)的要求,现将我单位2016年度部门决算说明如下:
一、 部门主要职责
永春县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永春县人民法院是基层的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永春县人民法院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二)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三)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以及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裁决等依法执行。
(四)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种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五)抓好全院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等;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工作。
(六)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物资装备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针对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在业务工作中宣传法制。
(八)承办其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永春县人民法院包括12个内设职能庭室、1个直属机构、2个保留机构及5个基层人民法庭,其中:列入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
经费性质 |
人员编制数 |
在职人数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财政全额拨款 |
106 |
97 |
三、部门主要工作总结
2016年,永春县人民法院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确立“服务发展新作为,改革创新新成效,司法为民新要求,典型引领新提升”工作思路,积极开展“执行清积活动年”和“纪律规矩建设年”创建活动。围绕上述任务,重点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主动服务发展大局。
(二)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三)着力深化司法为民。
(四)打造四铁过硬队伍。
四、2016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6年永春县人民法院年初结转和结余822.02万元,本年收入2276.30万元,本年支出2708.13万元,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390.19万元。
(一)2016本年收入2276.30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减少 127.49万元,下降5.30%,具体情况如下:
1. 财政拨款收入2257.79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130.00万元。
2. 事业收入0万元。
3. 经营收入0万元。
4. 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5.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6. 其他收入18.51万元。
(二)2016本年支出2708.13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 37.47万元,增长1.40%,具体情况如下:
1. 基本支出1280.32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147.95万元,公用支出132.37万元。
2. 项目支出1427.81万元。
3. 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4. 经营支出0万元。
5.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854.85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减少726.90万元,下降28.16%,具体情况如下(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
(一)其他发展与改革事务支出20.85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增加20.85万元。主要原因是2015年无其他发展与改革事务支出拨款。
(二)行政运行1264.22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增加59.04万元,增长4.90%。主要原因是人员增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三)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减少31.51万元,下降94.03%。主要原因是本年支出主要使用其他收入年初结转和结余。
(四)案件审判20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减少21万元,下降51.22%。主要原因是本年支出主要使用其他收入年初结转和结余。
(五)案件执行5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减少20.71万元,下降80.55%。主要原因是本年支出主要使用其他收入年初结转和结余。
(六)两庭建设159.78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减少632.56万元,下降79.83%。主要原因是本年支出主要使用其他收入年初结转和结余。
(七)其他法院支出383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减少101万元,下降20.87%。主要原因是本年支出主要使用其他收入年初结转和结余。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30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3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
(一)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30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增加30万元。主要原因是2015年无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拨款。
七、“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三公”经费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支出70.51万元,同比下降12.85%。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2016年本单位组织出国团组0个,参加其他单位出国团组0个;全年因公出国(境)累计0人次。与2015年相比, 持平。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60.7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用车运行费60.79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9辆。与2015年相比,公务用车购置费和运行费分别持平、下降2.28%,主要是: 加强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管理。
(三)公务接待费9.71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上级各部门来我院参加各类会议、重大活动和调研考察等公务活动以及开展审判业务等方面的接待活动,累计接待133批次、接待总人1213数。与2015年相比, 公务接待费支出下降48.07%,主要是: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以及习总书记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重要批示精神。
八、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6.28万元,比2015年增长3.96%,主要是:案件增多,运行经费增加。
九、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闽财绩函〔2017〕5号)要求,无公开项目。
附件: 1.收支决算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