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是否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的条件
【诉前保全】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案件当事人;
存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
请求保全的财产为被申请人的财产或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
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
按时交纳申请费并提供可靠担保。
【诉讼保全】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案件当事人;
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请求保全的财产为被申请人的财产或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
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
属于受申请法院管辖;
按时交纳申请费并提供可靠担保。
申请保全应递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保全财产的线索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1) 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
(2) 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处所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资料;
(3) 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账号;
(4) 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账号;
(5) 财产为股票或股票账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账户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所;
(6) 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保全时业已存在的保全线索及证明材料应一次性提供完毕。)
3、有效的担保材料
4、申请诉前保全还应提供:
(1)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紧急的证明材料;
(2)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财产保全的担保
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提供担保。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