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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指南】继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作者:诉讼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4-06-14 17:26:00 打印 字号: | |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者精神病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2.法定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被继承人婚姻、生育和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据;

3)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4)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者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

3.遗嘱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公证遗嘱应提交公证书;

3)代书遗嘱应提交代书遗嘱书;

4)自书遗嘱应提交自书遗嘱书;

5)口头遗嘱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6)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提交录音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4.被继承人财产的证据

1)房产应提交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出资证明;

2)银行存款应提交银行账号;

3)股票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5)股权应提交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的证明;

6)债权债务除提交借据以外,应提交相关的证据。

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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