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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指南】行政诉讼起诉指南
  发布时间:2014-06-13 09:55:12 打印 字号: | |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起诉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提交的材料

(一)起诉状正本和副本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以及第三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副本尾部“起诉人”签名以及盖章不能复印。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起诉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材料清单上注明名称、份数、是否原件、证明的对象等。证据材料的份数与起诉状的份数相同。

起诉的证据材料一般包括:

1、证明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原告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的证据材料。

4、其他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材料。

(三)原被告主体资格证明

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提交起诉状的,应递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如果原告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递交法定代理人与原告的关系证明和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经工商或职能机关登记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成立资料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责任编辑:EZ